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穿(跨)越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埋设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增设公路平交道口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道路超限运输许可(跨市的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高管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高管处分管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文件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法》、《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高管处严格执行首长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受理行政许可的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分处,高管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一、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二、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害公路路产、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三、查处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向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四、查处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查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六、查处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擅自翻建、改建原有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的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
1、各分处路政内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各分处路政外业工作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路政内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规定》规定,各分处及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规定,高管处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分处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高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出现“三乱”现象,挪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分处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高管处备案;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所在分处将错案责任认定意见报高管处,经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七、查处对公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后未按规定缴纳应当缴纳的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分处路政科各中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科长
调查岗位责任人:各分处路政科外业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高管处路政科、各分处路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路政科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审核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路政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高管处、各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岗位责任人为各分处负责人
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高管处负责人
(四)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