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本市内水路旅客(旅游)运输经营许可,本市内水路液货化学品等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2、船舶营业运输证。
3、固定班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变更航线、班次、站点。
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后,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本市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局长
(4)执法程序: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6、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7、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包括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办理时限:24个小时。
8、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办理时限:20工作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港政安全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对申请人提出按规定予以整改完善。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其中第6项为三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第6项除外)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其中第7项经港政安全处负责人批准即可)后,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10、权限内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对申请人提出按规定予以整改完善。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后,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二、审核转报事项(5项)
1、(1)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从事跨市运输经营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3、跨市固定班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变更航线、班次、站点
4、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负责人
(3)审核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转报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转报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准予转报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3、由审核机关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作出转报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后,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
作出转报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作出不予转报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转报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1、(2)跨市水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3)跨市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空港处负责人
(3)审核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转报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转报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3、由审核机关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作出转报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
作出转报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作出不予转报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转报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5、使用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 ▲20-30个工作日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
(3)审核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转报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转报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准予转报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3、由审核机关的审核岗位责任人作出转报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后,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
作出转报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作出不予转报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转报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行政处罚事项(26项)
1、违反港口建设规划的;
2、未经批准建设、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港口经营人有下列禁止性行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5、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6、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7、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8、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9、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
10、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
1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存在下列禁止性行为:(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五)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12、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1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14、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有下列禁止性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15、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有下列禁止性行为: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而营运;未经批准利用货主码头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运力和易主经营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经营的;
16、水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取消或变更航线、停靠站点及减少班次的
17、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未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从事国内、国际水路运输的;
18、未按规定时间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
19、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个人未与水上旅游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
20、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未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营业性运输船舶易主经营,原、新船主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21、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客运票据的;
22、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未按核定的航线、区域、班次和停靠站点从事经营活动的;
23、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运危险物品的;
24、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25、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擅自为被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服务;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运输;超定额载车、载客、载货;港口经营者或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的;
26、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1)实施机构:海上执法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负责人
调查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2)审核机构:法制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法制室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的确定分三种情况:
1、警告、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海上执法大队负责人。
2、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局长。
3、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岗位责任人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立案和调查:(1)案件立案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文书。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2、审核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1)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2)认为证据不充分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并在《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处理决定”一栏填写处理意见。
决定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填写“执行情况”。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共2项)
一、责令停驶
运输船舶超载、无证驾驶或者其他违章运输行为
(1)实施机构:海上执法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2)决定机构:海上执法大队
决定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负责人
(3)执法程序:
1、立案和调查:(1)案件立案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文书。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是否行政强制的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行政强制的决定。
3、将材料归档。
(4)执法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消除安全隐患、疏浚航道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造成安全隐患
(二)因装卸作业和排放废弃物造成航道淤积后组织疏浚
(1)实施机构:海上执法大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负责人
调查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2)审核机构:海上执法大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海上执法大队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局长
(4)执法程序:
1、立案和调查:(1)案件立案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文书。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2、审核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1)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行政强制的意见。(2)认为证据不充分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强制的意见。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是否行政强制的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行政强制的决定。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同上。
行政征收(共4项)
(一)港口建设费
(二)货物港务费
(三)水路运输管理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财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财务科执法工作人员
(2)决定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财务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财务科执法工作人员
(3)执法程序:
1、企业带相关报表进行费用申报。
2、受理岗位责任人对报表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收取规费并开具发票。
4、将材料归档。
(4)执法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有权检查代征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有漏征或少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180天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或代收单位负责赔偿。
代征或代收单位有错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及时更正。因错征需退回缴费人的费款,代收单位尚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中支付,代征单位从尚未存入专户的费款中支付。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代征、代收、代管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滞缴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发现有截留、挪用、滞缴的,除应追缴费款外,还应按日核收截留、挪用或滞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截留、挪用或滞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共5项)
一、渡口、浮桥的设置方案
法律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渡口、浮桥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其设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跨海、跨河或者临河、过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
法律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跨海、跨河或者临河、过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在通航河道内从事疏浚、抛泥、挖砂、采矿以及打捞、钻探等施工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通航河道内从事疏浚、抛泥、挖砂、采矿以及打捞、钻探等施工作业;涉及水上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机构的同意。”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执法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受理岗位责任人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事项,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当场受理。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
4、将材料归档。
(5)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执法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对申请人提出按规定予以整改完善。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事项经局务会研究后,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和局务会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5)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
法律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沿海一万吨级以上(含一万吨级)泊位、码头使用岸线,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由岸线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实施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交通政务大厅执法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执法工作人员
(2)审核机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建设管理处负责人
(3)决定机关: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4)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并按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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