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维修维护管理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维修维护管理科行政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维修维护管理科行政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维修维护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维修维护管理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青岛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大厅机动车维修申请窗口受理,维修维护管理科行政工作人员按规定受理申请;
2、申请审核:维修维护管理科行政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请维修维护管理科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交稽查科备现场勘验;
3、现场勘验:稽查科接到申请资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人员、设备条件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合格的由勘验人员责任签字后,报送行政审批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4、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核合格后,签署行政审批决定意见;
5、发放证件: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由维修维护管理科通知申请人领取“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6、审批时限: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对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对下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1、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4、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9、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1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1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挡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15、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
(一)实施机构:稽查科 质量一科 质量二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稽查科负责人 质量一科负责人 质量二科负责人
调查岗位责任人:稽查科、质量一科、质量二科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法制科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副处长
(四)执法程序:
1、稽查科、质量一科、质量二科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的,应予以立案,作现场笔录,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2、稽查科、质量一科、质量二科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对立案事项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结束后作调查报告。
3、审核机构负责人对立案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决定岗位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由法制科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负责该立案事项的科室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由法制科整理资料,制作结案报告。
(五)执法责任:对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维修行业行政执法及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