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线路变更)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客运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客运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业务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业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业务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 (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 (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颁发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 (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业务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客运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货运、客运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客运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客运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负责实施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驾培处负责驾驶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受理岗位责任人:货运处、驾培处从业资格证办理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货运处、驾培处从业资格证办理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驾培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驾培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驾培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驾培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客运出租驾驶员服务资格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出租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将材料归档。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管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四条“办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2、新增、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3、行政许可事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下放,仍继续实施的;
4、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拒绝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
6、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许可时限,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 取非法利益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一)实施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公交岗位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委行政许可政务大厅公交岗位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处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事项。(1)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明白纸,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2)审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提出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由决定岗位责任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